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草案提请27日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该决定拟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但部分减税政策拟于2018年10月1日起先行实施。
根据决定草案,拟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先将工资、薪金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至5000元/月,并适用新的综合所得税率;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先行适用新的经营所得税率。
此次决定草案将社会关注度较高的赡养老人支出,扩充入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加上此前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4项支出可以在税前予以扣除,共5项专项附加扣除。来源: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