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2日上午,马鞍山市和县法院郑蒲港新区人民法庭成功执结一起协助单位擅自支付执行款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执行案件。
2015年10月13日,原告芜湖某架业公司诉安徽某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安徽某建设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前给付芜湖某架业公司31万元。调解书生效后,安徽某建设公司拒不履行义务,无奈之下,芜湖某架业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安徽某建设公司给付本金及迟延履行金共计33万元。
2016年2月14日,执行法官从申请人处得知,安徽某建设公司与安徽某地产公司有一在建项目,经核实确定后,法院随即向该地产公司送达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对安徽某建设公司在该地产公司的工程款33万元予以冻结,而后一直没有消息。执行法官预算若该地产公司不配合法院执行,一定会给安徽某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的,于是决定放长线钓大鱼。终于,2018年2月,执行法官得知该地产公司在协助执行期间陆续支付给安徽某建设公司工程款达一千余万元。
为此,和县法院一方面向该地产公司发出责令协助单位追款通知书,责令该公司限期追回擅自支付的33万元,并向其说明若仍拒不协助法院执行,将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另一方面给安徽某地产公司持续施加压力,依法冻结了该地产公司的银行存款。惧于法院的执行力,迫于法律的威慑力,安徽某地产公司于2018年4月12日上午主动垫资将33万元款项如数交至法院,该案得以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