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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计算 一对一服务

2020/5/6 13:40:18发布180次查看
(6)开发阶段会计核算。
研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应按“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余额:
借:无形资产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高新企业研发费用扣除方法:
(一)如果企业是科技型中小企业,那么研究开发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
财税〔2017〕34号 文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二)如果企业是非科技型中小企业,那么研究开发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的50%在税前加计扣除:
财税[2015]119号 文规定,对于适用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提供的资料:
1.一套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2.研究开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3.研究开发费用支出明细表(委托开发项目填报)
4.研究开发费决算表、费用分摊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
具体如下:
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除报送一套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外,还应按照研究开发项目类别,分别将实际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填报《研究开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
委托开发项目,同时报送受托方提供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明细表(委托开发项目填报)》。
集中开发项目,同时报送研究开发费决算表、费用分摊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4、设计费用
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
(5)开发阶段会计核算。
开发阶段的支出,不符合资本化条件计入当期损益。(同研究阶段会计处理)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需进行资本化处理。分录为:
借: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a 研发项目)
贷:原材料(料)
应付职工薪酬(工)
银行存款(库存现金)(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根据《中华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精神,更好地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以下简称研发活动)和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执行,现就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一)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权、非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二)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二、特别事项的处理
1.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3.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4.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其他的都是不能扣除的。
会计实务:
(1)研发活动分为研究和开发阶段。
(2)研发费用归集。“研发费用”应计入“研发支出”账户(属于成本类账户)。
(3)研发支出核算。研发支出区分费用化部分和资本化部分。
(4)研究阶段会计核算。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要进行备案。
需要提供的材料和手续: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研发项目立项文件。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4.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5.经国家有关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6.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
7.集中开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比例等资料。
8.研发项目辅助明细账和研发项目汇总表。
9.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三大误区
误区一:亏损企业不可以享受研究开发费的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正解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第八条规定,关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的处理。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长不得超过5年。从而得出,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不论企业当年是盈利还是亏损,都可以加计扣除。
误区二:企业从事研发活动但未形成成果,研发费用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正解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75%,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从而得出企业从事研发活动不管行未形成研究成果,研发费用均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误区三:研发人员中的残疾人员工资费用不能同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175%扣除和残疾人员实际支付工资的百分百加计扣除。
正解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条第1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75%,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1、人员人工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条中明确指出,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百分百加计扣除。
由此可以得出,研发人员中的残疾人员工资费用也可以同时享受研发费用175%加计扣除和残疾人员支付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人员工资的百分百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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